国检集团: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检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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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检转债”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高朋法书 2025 第 05004 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
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检转债”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关于提请召开“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
案》。
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决。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份证明资料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计 7 人(其中,现场出席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4 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3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5,248,31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额为 514,931,000 元,占未偿还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64.37%%。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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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进行了表决。
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48,31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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